2024我们写下司法为民的生动注脚!开发区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 2025-03-18 16:58:27 | 作者: 爱游戏体育官网下载
律回春渐,时盛岁新。当新年的第一缕阳光越过地平线,每一个人的生活已然翻开新的一页。过去一年,我们怀揣法治梦想,牺牲陪伴家人的时间,不分白昼黑夜,俯首于案牍,劳行于案卷,击打着键盘,敲打着正义,在黑与白、水与火之间抒写着春夏与秋冬。
2024 年,是开发区建区40周年,不惑是坚守“正义、良知、爱心、理性”,是“让无力者有力,让正义者前行”,是哪怕身心俱疲,依然执着于拨云见月、明辨是非的倔强与执着。案件虽小,点滴记录法治进程,下面,一起回顾2024年度“平凡又不平凡”的开法十大案件。
南通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系筹备新三板挂牌上市的重点企业,该公司成立了珠海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原告蒋某系德籍华人,2017年至2022年在科技公司担任销售总监,并根据股权激励方案向合伙企业转账人民币54.7万元,成为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人,但该合伙企业一直未将蒋某列为合伙人。蒋某遂诉至法院,同时申请保全公司财产。开发区法院立即开通涉企诉讼服务“绿色通道”,由法官提出替代保全方案,及时组织多轮协商,缩小双方分歧,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涉外商事案件审判平均用时一般超百天,该案仅用时27天。在首期履行期限届满前,法官再次督促履行,并依法将保全金额逐步减少,双方争议实质性化解。8月初,科技公司在新三板正式挂牌。
案涉科技公司系从事智能焊接的罐体一体化设备与集成系统的智能生产线公司,在中、英、德等国设立产研一体化基地,并拥有多个全球知名品牌。开发区法院将“以和为贵、诚信经营”的中华民间传统文化理念融入保障新质生产力办案过程,以东方经验巧解国际商事纠纷,化解了科技公司上市涉诉之忧,也赢得了中外当事人的信任,有力提升了我市涉外商事司法的公信力与影响力。(民庭 陈新)
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在黄某某的策划和授意下,刘某某组织人员前往柬埔寨金边市,成立了一个层级分明、组织严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该团伙设有老板、总监、大组长、组长、组员等不一样的等级,统一食宿、半封闭管理,由各组组长带领组员形成协作团队。刘某某、李某等人先后推出了中金在线、OG、震泰国际等虚假投资平台,诱骗被害人开户入金并进行买入卖出操作指导。经过控制平台内虚假指数的涨跌,先给予被害人小额盈利,最终让被害人亏损,进而骗取巨额钱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某、李某等28名被告人加入境外诈骗犯罪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均构成诈骗罪,被判处一年五个月至十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犯罪团伙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法院从严从快公正审判,依据各被告人罪责精准量刑,同时,为挽回被害人损失,积极协同有关部门构建追赃挽损快速反应机制,追缴赃款及违法来得到的230余万元,体现了司法权威,为打击类似犯罪提供了范例。(刑庭 蒋长永)
2023 年8 月9 日晚21时许,家住南通苏锡通园区某小区九层楼的被告人陈某某与妻子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随手将一把菜刀从九楼阳台扔到楼下电瓶车停车位上,所幸未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及财产损失,后因路人报警而案发。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高空抛物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本案在审理中,对于陈某某高空抛菜刀的行为是不是达到情节严重的构罪标准,法院根据行为人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品情况等,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准确判断精准量刑。同时,以该案为原型,制作普法动画宣传片,提醒广大市民正确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自觉提高守法意识,保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刑庭 陈敏辉)
吴某某与为前后邻居,双方为两户间的农村道路通行产生纠纷。吴某某在其屋后砌筑30米长的挡土墙,认为影响了车辆出行,双方矛盾激化。2023年7月某天,等人采取用水泥锤敲、脚踢的方式将挡土墙破坏,后经鉴定损失为1333元。吴某某报案后,某区公安局对等人分别进行了罚款处罚。吴某某不服,认为对等人处罚过轻,向某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经复议,某区政府维持原处罚决定。吴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发现,本案实质争议为民事纠纷,若不妥善处理,难以实质化解,遂多次沟通,并通过该区政法委协调组织某区公安局、属地镇政府、属地人民法庭等共同参与。经现场多轮多方协调,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后吴某某申请撤回起诉。
行政审判一头连着人民群众,一头连着行政机关。行政争议解决的公正与否,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法治政府建设。本案中,开发区法院全面分析案情、探求背后起因、找准症结所在,通过多方沟通协商化解民事纠纷,从源头上解决涉案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也提升了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工作的认同度和满意度。(行政庭 潘雄博)
2019年10月21日,江苏某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与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签订了《招商合作协议书》。根据协议,上海公司负责引荐上海某集团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而管委会则承诺按照该集团项目注册资本的外资实际到账金额特殊的比例给予奖励,外资到账达到注册资本的25%以上,且实际使用额超过到账额的50%之后,开始办理奖金拨付手续。2019年11月,上海某集团成立启东某公司,并向启东某公司支付相应出资款,启东某公司在成立南京某公司后,又将出资款转至南京某公司。管委会向上海公司支付相应引荐奖金和招商奖励,但上海公司认为,管委会仍欠其30%的奖励,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公司所引进的启东某公司在经营期限内并未开展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且在注册不久后便抽离了注册资金,违背管委会招商引资初衷,不符合行政管理目标,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审理涉招商合作协议的案件,不仅要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信赖利益,还应当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企业作为合同缔约者,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约履行协议义务。对未按照招商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有违契约精神,不利于统一大市场建设,损害公共利益,不应支持。(行政庭 王彩霞)
适用新《公司法》化解“禁止隐名违规代持上市公司股票”案,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A银行(2016年上市)前身之一B银行曾委托张某某招商募股,张某某动员某勇于探索商业模式的公司投资入股B银行100万元。2002年,某勇于探索商业模式的公司将100万元B银行的股权转让给科贸公司。2007年A银行正式成立,科贸公司持有的B银行股权扩股为A银行的股权。2007年10月,科贸公司全体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确认由张某某受让科贸公司持有的A银行部分股权。后张某某陆续将股权对价款交付科贸公司,但科贸公司一直未将A银行股权转让至张某某名下。法院经审理认为,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本案中,张某某通过科贸公司间接持有A银行的股份,存在隐名代持上市公司股权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信息如实披露义务,故该代持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本案经调解,确认张某某放弃对该代持股票一切权益主张,科贸公司返还张某某股权投资款并赔偿原告损失。
《公司法》新增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其目的是防止通过股票代持方式规避法律和法规关于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保证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信息的透明度,使投资者能够真实全方面了解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本案明晰代持股权的归属,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江海法庭 李佼童 黄 璐)
示范性判决、要素式调解220名业主购房纷争,化解群体性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2018年1月,梁某某与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工期延误,双方补充约定置业公司一次性给付相应违约金,后因公司未如期给付,梁某某诉至法院。后又陆续有219户业主诉至法院,要求置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审理中,经现场调研、集中谈话,法院了解到,置业公司与业主均签订过《延期支付违约金补偿协议》,但因外债多而未能兑现。经过10余次阐明诉讼风险、分析维权成本、反复释法说理,置业公司愿意承担面积差额赔偿及延期交房违约金。首批案件顺利化解后,法院区别正常的情况与特别情况、共性与个性诉求,发挥示范效应,最终促成置业公司与业主全部达成调解协议。
因住宅建筑总体情况及潜在风险,法院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配合司法调解,以免矛盾激化。同时为疏导稳控群众不良情绪,立即启动风险应急防控机制,成立法官、调解员与所在街道、社区业主组成联调团队,对情绪激动的业主及时介入、心理辅导,逐渐消除不良情绪。审理中,法院选取9件典型性、代表性案件先行调解,制作要素式调解表格,除共性因素参照示范调解协议外,个性要素特别沟通,发挥示范作用,引导理性维权,后续案件全部达成调解协议。(江海法庭 宋艳)
卢某某之子小卢与陆某某、高某某均系一摩托车骑友群成员。2023年11月15日晚,小卢在该群中提议“溜车”,当晚部分群友参加骑行活动。在到达江边某咖啡店后,部分人员在咖啡店休息,高某某喊陆某某一起骑行去江堤,小卢跟随骑行。途中陆某某、高某某停车休息,小卢继续向前骑行。之后不久,小卢转弯行使时其车辆前轮右侧与路缘石碰撞,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高某某、陆某某发现后立即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小卢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为该事故中小卢未确保安全,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卢某某以陆某某、高某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骑行活动没明确的召集人,也没有费用管理、线路安排等组织行为,骑行活动具有自发性和松散性,不能认定两被告为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系基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先前行为而产生,两被告作为骑行活动的参与者,在发现同行人员摔倒受伤后立即报警和报救护,尽到了同行人员的安全注意义务,且并没有证据证明案涉骑行活动存在追逐竞驶等危险行为,两被告无过错,故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摩托车骑行本身就具有高度危险性,若发生事故往往后果严重,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及风险负担应有法律和实践的明确指引,部分高风险行为需要自担风险。(民 庭 缪俊龙)
陈某某于2007年4月11日取得C1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准驾E证。2023年6月7日,陈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耿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致陈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该普通二轮摩托车于2009年12月已达报废标准,交警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陈某某处以罚款1000元和吊销C1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陈某某认为准驾C1与准驾E的机动车驾驶证,分属不同的行政许可,交警支队处罚行为明显不当,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吊销所有准驾车型,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交警支队的处罚在法定幅度范围以内,量罚适当。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我国实行严格机动车登记制度和强制报废制度,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法应当吊销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使其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且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具有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吊销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法律规制目标和过罚相当原则。本案从法条文义、法律规制目的、平等原则等不同角度明确了相关法律概念的特定含义,阐示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行政准则,具有示范和指导意义。(行政庭 王锦辉)
张某夫妇以房产抵押向王某贷款175万元,逾期未还且下落不明,王某诉讼后申请强制执行。原执行法院拟拍卖抵押房产,发现张某父母实际居住其中。面对法院的依法执行,张某父母极度抗拒,两次提出执行异议,称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基于对子女的信任过户至女儿名下,并通过公证确认享有居住权,坚决不同意将房屋交付执行。双方矛盾激化,执行陷入僵局。该案经南通中院统一调度,指定由开发区法院交叉执行。开发区法院认真研判,执行法官两次主动上门调查,耐心听取张某父母诉说苦衷,建立基本信任。经过多次沟通,张某父母态度逐渐转变,提出只要保障晚年居住,愿意配合交出房屋。又经多轮沟通,申请人王某同意可以突破常规保留房租期限,在房屋交付时先行垫付房租30万元,张某父母承诺一个半月内腾空房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房屋顺利交付后拍卖成交,抵押权得以实现,张某父母亦获得资金保障晚年的基本居住。
本案遭遇执行困境后,经中院统一调度、指定交叉执行。开发区法院切实落实善意文明的执法理念,在依法处置案涉房产时,既推进抵押权实现,又依法保障老人基本居住权利。通过多轮沟通协调,将居住权保障问题从房屋由谁占有转化为房租货币给付,促使双方达成一致,顺利将案涉房屋交付处置。(执行局 陆 磊)(供稿丨各部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