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游戏体育官网下载
全国客服热线:

13911979518

法学课堂中的经典案例:苏格拉底之死、辛普森杀妻案、洞穴奇案……

法学课堂中的经典案例:苏格拉底之死、辛普森杀妻案、洞穴奇案……

时间: 2026-01-18 21:09:09 |   作者: 爱游戏体育官网下载

  在法学院的课堂上,总有这样几个案子会被分析、研讨,历经一代又一代法学师生的审视,依旧散发着法学研究的价值。接下来便随着小编的脚步,看看这些经典案例你还记得几个吧。

  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O.J. Simpson)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这也是史上最为典型的“疑罪从无”案件。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二日深夜,人们在辛普森的豪宅门前发现两具血淋淋的尸体——妮克·布朗·辛普森与餐馆的侍应生郎·高曼。两人浑身血痕,而且被利器割断喉咙而死。

  案件发生在辛普森的家门口,他在案发时距离现场很近且无另外的不在场证明,在案发现场有他的血迹,他与妻子之间一直有感情矛盾,有证人似乎看到在案发时间附近有类似辛普森身材的黑人出现……种种证据都指向了辛普森,但最终的结果却是辛普森金蝉脱壳。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只依赖间接证据就把被告定罪判刑绝非易事。此外,间接证据的搜集以及间接证据和案情事实之间的关系应当合情合理、协调一致,假如慢慢的出现冲突或漏洞,就表明间接证据不够可靠,不能作为定罪的确凿根据。

  比如,在辛普森案中,检方呈庭的间接证据之一是在杀人现场发现了被告人的血迹,可是,由于温纳特警长身携辛普森的血样在凶杀案现场停留了3小时,致使这个间接证据的可信度降低。

  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在辛普森(O.J. Simpson)用刀杀前妻及餐馆的侍应生郎·高曼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辛普森无罪获释,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

  辛普森的律师团在西方世界构建的陪审团制度的框架之下,运用一系列法的原则 ,从种族歧视到非法证据排除,从品格证据到超越合理怀疑,从疑罪从无到一罪不二判,充分的发挥了智慧的力量,将杀妻“悬案”成功化解。

  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18岁女性下班回家时,被米兰达劫持到汽车内,并在车内将其。米兰达被抓获后,被受害者指认,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

  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米兰达认为,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反了不得强迫被追诉人对自己作证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观点,认为:虽然被告肉体上没有受到强迫,甚至也没有人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的,警察采取的一系列行为都给被讯问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上的压力,而这样供认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应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

  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米兰达警告”。该案第一次宣告了在侦查讯问时刑事被告人拥有多项救济性权利。如果警察在审讯时没有预先作出以上4条警告,那么,被讯问人的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

  米兰达判决被视为沃伦法院刑事诉讼革命时代里的代表性案例,它不仅影响到美国联邦与各州的刑事司法,成为美国司法文化的一部分,亦影响到海外其他文明国家侦查讯问法制的变革。

  “一次一案”与“就事论事”的司法审查传统值得我国借鉴,有利于反思欧陆法学思维,亦有利于通过司法个案推进人权保护。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又称纽伦堡审判,英语:Nuremberg Trials,德语:Nürnberger Prozesse)指的是1945年11月21日至1946年10月1日间,由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胜国对欧洲轴心国的军事、政治和经济领袖进行数十次军事审判。

  由于审判主要在德国纽伦堡进行,故总称为纽伦堡审判。在这场审判中,被告共计22名,均为纳粹德国的军政首 领。另外包括德国内阁在内的6个组织也被调查和判决,其中3个判决为犯罪组织,另外3个则无罪。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开庭的时间距离二战结束只有短短的6个月,纳粹德国政权已经崩溃,但纳粹的阴魂尚未散去。当时的德国,纳粹虽已战败,但民众尚未从数十年的精神管制和理论荼毒中清醒过来。

  纳粹的精神遗毒仍隐藏在一些德国民众的内心深处,或者披上民族主义的外衣;一些普通的德国士兵认为,自己虽然参与了战争,但只是作为一名德国公民履行自己保卫祖国的义务而已,不是犯罪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再也没什么比审判,比法庭证据展示、法庭辩论和判决更能挖掘历史的真相了。纽伦堡审判是一次在世界法律史上奠定了正义的“恶法非法”的审判。

  在公诉人对他们的战争罪行进行指控时,这批战犯们都无一例外地回答说:自己只是奉“上级命令”而行事。但对他们的种种狡辩,国际法庭的公诉人之一、美国的杰克逊官却为这些军官的推托之词给出了自己的回应:

  “有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纳粹党徒,在一个相当大的范围里对人类犯下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罪行!谋杀、拷打、奴役、种族屠杀这些行为,不是早已被全世界的文明人认定了是一种罪行吗?我们的提议,就是要惩罚这些罪行!”

  杰克逊法官接着说:德国法西斯党的种族屠杀、践踏公民权利的“法律”与“法令”,是与人类最基本的道德与人性完全相悖的“恶法”。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不会执行这样的“恶法”;而这样的“恶法”,亦不能成为任何人拿来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作辩护的理由。

  公元前399年,一位追求的伟大哲学家———苏格拉底,被众人以提倡新神,败坏青年的罪名判处死刑。苏格拉底被判处有罪以后,他的学生已经为他打通所有关节,可以让他从狱中逃走。并且劝说他,判他有罪是不正义的。

  然而苏格拉底选择了慷慨走向刑场,视死如归。苏格拉底说,“我是被国家判决有罪的,如果我逃走了,法律得不到遵守,就会失去它应有的效力和权威。当法律失去权威,正义也就不复存在。”

  他认 为,虽然判处其死刑的国家法律缺乏正义性,但其是被审判团体经过公开、公正的程序而被判有罪并处以死刑,如果他逃走,便是公然违反国家的法律,这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会破坏国家法律的权威性,法律只有被公民所信仰和遵守,才能成就其权威性。

  苏格拉底明知判处其死刑的法律是恶法而选择守法、遵从国家的法律并从容赴死,为自己所信仰的国家法律必须被信仰和遵守的这种法治理念而死。苏格拉底以自己的死捍卫了国家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和尊严,其向死而生的意义不是生的对立面,而是作为生的一部分永存并且延续下去。

  著名学者富勒 1949 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中发表了《洞穴奇案》这一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官对此案的判决书。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假想,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写出了判决意见。

  该案件发生在纪元4299年5月,纽卡斯国的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维持生命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这个虚构的案件引发了社会大众的广泛讨论与争议,陷入争议的原因主要在于案件的特殊性与复杂性。该案件不仅涉及法律与人性之争、同时也陷入法理与道德之争当中。在富勒虚构的14位法官眼中,虽然四位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但介于环境与道德上的可悯恕性,法官均会站在道德的层面对被告给予宽恕。众多法官的判决,无论有罪与无罪均会被世人所诟病,谁都无法给予大众一个非常完美的答案。

  富勒虚构的这些判决书,实际上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有如一桌法哲学盛宴,让读者得以品味精彩动人的深邃思辨。

  虽然这些案例中,有的与我们有着法系之别,有的距我们已有两千多年之久,但它们始终在历史长河中散发着公平、正义、思辨的光芒,又或是引起我们对法律的反思,给予今天的法学发展诸多启示。